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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 通 报
共阅[311] 出处: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3-26
关于未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
  
 
2022年12月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青岛西海岸新区灵山湾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23年12月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发弘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青岛西海岸新区灵山湾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日,青岛海发弘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物业服务合同整体转包给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期间,均未按规定到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推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可以聘请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提供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鉴于两家企业未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已分别向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现予通报;同时,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青岛海发弘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扣减3分,不良行为有效期一年,如对此有异议,可以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日内,向不良行为记录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将不予受理
 
受理单位:西海岸新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6990308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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