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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通知
共阅[731] 出处: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6-14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对全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通知
 
各镇街物业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进一步做好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省、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要求,现对全区物业服务五级标准收费情况摸底调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1.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收费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2.根据《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359号)第一款规定,根据物业服务区域收费面积(包括住宅和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规模确定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上限,其中,收费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内(含8万平方米),上浮幅度不超过20%;收费建筑面积8万-15万平方米以内(含15 万平方米),上浮幅度不超过10%;收费建筑面积15 万平方米以上,收费标准不得上浮。
3.根据《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117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应根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量报告制作住房面积汇总表,自行核查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套数及占总套数的比例,确定是否属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实行房屋预售的,按照预测房屋建筑面积核查;实行现房销售的,按照实测房屋建筑面积核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如无法提供界定物业服务区域性质的测绘成果等有效证明材料,该区域暂认定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
二、摸底范围及内容
本次摸底主要针对目前处于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标准为五级标准(或对标五级标准)的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摸底内容主要包括该物业服务项目是否属于普通住宅以及其建筑面积、收费面积(包括住宅和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率与收费调整情况。
三、数据填报规则
(一)对标规则。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参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执行的,摸底范围对标一级服务标准;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参照《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执行的,摸底范围对标五星级标准;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参照《青岛市物业服务标准》摸底范围为五级标准。
(二)计算规则。实行房屋预售的,按照预测成果面积逐项计算住宅和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实行现房销售的,按照实测成果面积逐项计算住宅和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可收费面积应当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储藏室、车库及不能办理权属证明的独立阁楼不得计入,改变用途用于居住、经营的除外。物业企业无法获取相关房屋面积数据的,已登记发证的可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东区:66075237西区87116052)申请查询档案中面积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协力配合抓好摸底工作。各镇街物业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摸底统计表,组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填写,并于6月20日前完成汇总,提报至区住建局;为便于数据统计,由区住建局将相关数据汇总后发至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开展后续工作的参考。
(二)认真做好数据填报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收费政策要求,指导各物业服务项目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测绘成果等有效证明材料,如实填报西海岸新区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情况摸底统计表(见附件),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2024年6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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