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青岛恒泰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记入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决定
各镇街(灵山岛自然保护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调查,青岛恒泰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8年起,擅自将所管理项目(恒泰商城)北门和西面路沿石以内空地进行租赁,并签订租赁合同用于经营早市,引发不良社会反应。
该空地位于恒泰商城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之间,属于房屋共用部位。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一次扣2分”,经研究,决定对青岛恒泰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区通报,并记企业记入不良信用信息一次,在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扣减2分。
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自处罚执行完毕或失信行为整改完成之日起计算。如对此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不良行为记录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将不予受理。
请全区物业管理行业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引以为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杜绝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违规行为。
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