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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指导规范(暂行)
共阅[4287] 出处: 物业办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6-14

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青西新安办〔2019〕39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指导规范(暂行)》的通知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管委主要领导现场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确定事项,区安委办组织专家制定了《青岛西海岸新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指导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西海岸新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指导规范(暂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印发

附件

 

 

 

 

青岛西海岸新区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安全技术

指导规范

(暂 行)

 

 

 

 

 

 

 

 

 

青岛西海岸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 

1 范围 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

3 术语和定义 7

4 建筑要求 8

4.1 总体要求 8

4.2 选址要求 9

4.3 建筑材料 9

4.4 建筑间距 9

4.5 建筑门窗 9

4.6 安全出口 9

5 车库要求 9

5.1 地下车库 9

5.2 汽车库内车库 9

5.3 地面住宅内车库 10

5.4 地面住宅外车库 10

5.5 车棚 10

5.6 隔离墙 11

5.7 安全疏散和辅助疏散设施 11

5.8充电区注意事项 12

6 消防安全 13

6.1 火灾危险等级 13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

6.3灭火器的配置 13

6.4消防保险 13

7 停车要求 13

7.1 停车区 13

7.2 停车间距 14

8 电气线路设施要求 14

8.1 电气回路 14

8.2 配电箱及输出线 14

9 充电设备要求 15

9.1 安全要求 15

9.2 无线电骚扰特性 15

9.3安装要求 15

9.4 噪声要求 16

9.5 付费方法 16

9.6 显示功能 16

9.7 防护等级 16

9.8 标志和标识 17

9.9 交流充电设备 17

9.10 直流充电设备要求 18

10 充电设备的通讯要求 20

10.1 基本要求 20

10.2 时间和日期 20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车库的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设施、充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区、工厂、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车库的设计和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99.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

GB 4706.1-2005 民用电器耐压要求

GB 9254-200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4023 车辆、船和内燃机 无线电骚扰特性 用于保护车外接受机的限和制量方法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0517-200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器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 100-2015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GB 17761-2018所定义的车辆。

3.2

车库 Garage

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建筑物,分为地下车库、汽车库内车库、地面住宅内车库、地面住宅外车库和简易车库(车棚)。

3.3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能提供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源、充电保护、计费和远程通讯的设备。充电设备包括充电控制器、充电电源输出线和充电插座组成;充电设备分为交流充电设备和直流充电设备。

3.4

交流充电 AC Charging

通过充电适配器或车载充电器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向蓄电池充电的方式。

3.5

直流充电 DC Charging

通过充电设备将交流电转负为直流电,直接向蓄电池充电的方式。

3.6

充电区 Charging Area

在车库内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的停车区域。

3.7

防火分区 Fire District

在车库内部,采用防火墙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上火灾向同一车库内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3.8

心跳报文 Heartbeat Message

指平台与充电设备用来维持正常网络通信的清息报文。

3.9

充电设备序列号 Device Sn

也称为充电设备编号,按一定规则给某台充电设备分配的全局唯一的编号。

3.10

充电设备识别码 Device ID

充电设备首次上线给平台发起注册请求后得到的唯一标识码。

3.11

Unix时间戳 Unix Timestamp

时间戳是自1970年1月1日(00:00:00 GMT)以来的秒数。

4 建筑要求

4.1 总体要求

车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JGJ100--2015第6章的的规定。

4.2 选址要求

车库的选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3 建筑材料

车库的建筑构件应采用阻燃材料:

a) 地面住宅外车库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材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b) 充电区域与其他非充电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进行分隔。

4.4 建筑间距

地面住宅外车库和车棚与其它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中5.2的规定。

4.5 建筑门窗

临墙建设的地面住宅外车库,应选择没有门、窗的墙体。确有困难的,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或者采用防火门、窗等措施。

4.6 安全出口

车库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不少于2个。当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1个。

5 车库要求

5.1 地下车库

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500 m2。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面积可以增加1倍。

5.2 汽车库内车库

汽车库内设置车库的,车库与汽车库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要求如下:

a) 防火分区的面积分别符合5.3和汽车库的规定;

b)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5.3 地面住宅内车库

地面住宅内车库要求如下:

a) 车库与住宅应分别设置安全出口;

b)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

c)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楼板。

5.4 地面住宅外车库

地面住宅外车库要求如下:

a) 应当有独立的防火分区,车库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000 m2

b)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

c) 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5.5 车棚

车棚允许四面没有墙体、棚顶的支撑应独立建设,棚顶倾斜斜度大于20°,棚顶材科应采用阻燃防水材料,车棚分为:依靠墙体面建的车棚,一排车棚和双排车棚。

a) 车棚的宽度应保证充电设备和停车的位置不得小于2.5m。

b) 配电箱不应安装在车棚内。

c) 车棚内安装的充电设备应落地安装或者依靠车棚支撑而建的横向支撑物上。

d) 车棚开放的二侧1.6m内不应安装充电设备,应放置灭火器等灭火装置。

e) 依靠墙体而建的车棚,按照棚顶的倾斜方向分为檐口低于墙体的前高后低车棚,檐口高于墙体的前低后高车棚。

f) 依靠墙体而建的车棚,其棚顶的支撑应离墙体距离不得小于0.2m,棚顶与墙体的连接处应做好防水处理,不能出现渗漏现象。

g) 一排车棚,安装充电设备的一侧的棚顶应在低位,且棚顶檐口应延长至充电设备距离不得小于1.2m。

h) 双排车棚:无论是中间高、檐口低的人字形车顶还是中间低、檐口高的V形棚顶,其充电设备直安装在中间位置。如确实需要安装在二边的,其棚顶的檐口应延长至充电设备距离不得小于1.2m。

5.6 隔离墙

防火分区的隔离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7 安全疏散和辅助疏散设施

车库安全疏散和辅助疏散设施要求如下;

a) 不应安装影响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金属棚栏;

b) 疏散通道应保持平整,不应设置踏步、地台、台阶等影响疏散;

c) 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d) 车库内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e) 住宅内车库的住宅区城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f) 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GB 13495和GB 17945的规定;

g)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确保其不被遮挡,并应在疏散通道内任何一点都能清晰识别;

h)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8充电区注意事项

充电区应用硬板明示使用充电设备的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电动自行车应按照规定停放,停放应稳定,防止倾倒;

b) 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c) 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充电,在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

d) 选购使用已获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蓄电池,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定期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蓄电池,不得擅自改装、扩容蓄电池,不能更换与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机型号、规格不匹配的蓄电池;

e) 电动自行车故障应到专业修理单位修理。原装蓄电池损坏,应更换与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机型号、规格相配套的合格的蓄电池;

f) 充电时不应用遮盖物覆盖在充电插座和充电器上。

6 消防安全

6.1 火灾危险等级

车库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级。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车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GB 20517的规定。

6.3灭火器的配置

充电区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2005的有关规定。

6.4消防保险

为了保证充电设施、设备的顺利运营,设施、设备的管理和运营单位应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若运营过程中因充电设施、设备的产品缺陷或管理疏忽等,造成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报失时,应由充电设施、设备的管理或运营单位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可由相关保险公司代为赔偿,赔偿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7 停车要求

7.1 停车区

电动自行车停车区要求如下:

a) 充电区应设可视监控探头;

b)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应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应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c)充电区和非充电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d)充电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离安全出入口5m以外且不能穿越原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

7.2 停车间距

电动自行车停车间距要求如下:

a) 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间隙不小于0.8m;

b) 每个充电插座的间距应满足充电要求。残疾人电动车充电装置间距为1m,其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间距为0.9m;

c) 地面车库应考虑设置残疾人电动车充电装置,小于500 m2的车库,应预留一个残疾人电动车充电位置,大于500 m2的车库,应预留两个残疾人电动车充电位置。

d) 充电插座数量不应少于停车数量的20%。

8 电气线路设施要求

8.1 电气回路

车库的充电电气回路要求如下:

a) 系统为三级负荷;

b) 充电电源应从本住宅单元配电室直接引来,此回路应为专用回路,并设置专用电表进行计量;

c) 敷设方式应选择穿管明敷或桥架内敷设。

8.2 配电箱及输出线

车库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及输出线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配电箱应设置在车库充电区外的主出入口附近。配电箱及输出线要求如下:

a) 每个回路应带过载、短路、过电压、欠电压及漏电保护。地面配电箱应安装浪涌保护器。接地制式应为TN-S或TT制式;

b) 配电箱及输出线容量按照每个充电插座负荷500w需用系数1.0和充电插座数量进行计算。

9 充电设备要求

9.1 安全要求

充电设备安全应达到如下要求:

a) 充电设备应支持过流保护、漏电保护及短路保护功能;

b) 充电设备应支持在充电过程中,检测到充电异常时,可即刻关闭电源输出;

c) 如果充电设备采用金属外壳,其外壳应确保接地,其接地电阻应:≤0.2Ω;

d)采用露天集中充电的,应采用直流充电方式。

9.2 无线电骚扰特性

无线电骚乱特性应达到如下要求:

a) 设备运营的无线电骚乱特性应当符合GB 14023要求;

b) 通讯的无线电骚乱特性应当符合GB 9254要求。

9.3安装要求

充电设备安装应达到如下要求:

a) 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b) 安装在易于人员可见的位置,场地空间需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c) 可采用壁挂式或落地式安装;

d) 安装完整,壳体封闭严实以防止人员触及到带电部件;

e) 安装高度,不小于1m;

f) 安装垂直倾斜度≤5%;

g) 输出线槽安装和插座的安装距地高度应达到0.8m~1m。

9.4 噪声要求

交流充电桩的嗓音限值不应超过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9.5 付费方法

充电设备应具有移动支付功能:

a) 应有按照充电时间计费或按充电实际功耗计费的付费方法;

b) 移动支付功能应能使用账户余额或虚拟资产自动进行用户行程支付,支付成功后应予以提示;当支付失败时,用户应能采用手动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9.6 显示功能

充电设备外应显示充电状态,故障状态和充电完成状态。

9.7 防护等级

充电设备应达到的防护等级如下:

a)防水要求:应不低于IP53,车棚和露天使用的充电设备防水要求应不低于IP54;

b) 防火等级要求:应支持V-0的防火等级;

c) 其他防护要求:应支持防雷电、防潮湿、防盐雾,以确保充电设备可在湖湿、含盐雾的环境下正常工作。

9.8 标志和标识

充电设备外壳应有醒目的标志和标识:

a) 标识应美观整活、简单意识,并在醒目位标示相应、操作指导文字及图片,便于用户可以安全、快速的完成充电开启操作;

b) 应标示厂商名称、设备型号,设备尺寸及电气参数;

c) 付费和使用方法。

9.9 交流充电设备

9.9.1 电气性能要求

交流充电设备的电气性能应达到如下要求:

a) 额定输入电压: AC200~240V;

b) 单个充电插座额定输入电流:3A;

c) 频率:50Hz±1 Hz;

d) 连续充电8h自动断电功能;

e) 输出线应使用RV电缆,线芯戴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的要求;

f) 输出线的安装:应穿金属管或采用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采用埋地布置。

9.9.2 充电插座

应采用两孔加三孔10A插座,插座应符合GB 2099.1第13章的要求。

9.9.3 适应环境要求

交流充电设备应在以下环境下正常连续工作:

a) 工作温度: -2055

b) 存储温度-3065

c) 相对温度:5%~9.5%;

d) 海拔高度:≤4000m;

e) 特机功耗:≤6w。

9.10 直流充电设备要求

直流充电设备仅适合对铅酸蓄电池进行充电。

9.10.1 安全要求

直流充电设备安全应达到如下要求:

a) 一次电路和外壳直接的绝缘性能应承受AC1250v, 持续1min的冲击;

b) 瞬间过电压性能应符合GB 4706.1-2005第14章的要求;

c) 在环境温度25℃±5℃的条件下,当输出最大负载时,充电设备的温升≤50K。

9.10.2 电气性能要求

直流充电设备的电气性能应达到如下要求:

a) 输出电压的自适应功能:适应的蓄电池电压为36V、48V、60V、72V四个等级;

b) 正负极的自我判断功能;

c) 无负载时的输出电压≤42.4V;

d) 输出端短路保护和短路排除的电路自恢复功能;

e) 当输入功率为额定功率的5%~100%时,功率因素≥0.9,效率≥85%;

f) 泄露电流≤0.35mA/240V AC;

g) 充满电后自动停止充电功能。

9.10.3 充电导线

直流充电导线规格:4mm2 RVV 2芯护套线,并采用转盘储线方式,转盘储线要求如下:

a) 转盘具有出线定位和自动收线功能;

b) 导线拉出的有效长度2m~2.5m;

c) 导线收紧后外露长度0.2m;

d) 导线插座(与蓄电池插座的一端)的形状见图1。

 

 

 

 

 

 

1   导线插座

9.10.4 直流充电与交流充电没备的配比

在同一个充电场所,当采用直流充电设备为主的充电模式时,应配套不断少于20%的交流充电设备同时运营,二个充电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交流充电设备要求应符合第9.9的要求。

10 充电设备的通讯要求

10.1 基本要求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控制器应具有通讯功能,与运营企业应用平台和公共平台进行网络实施传输。应用平台应达到如下要求:

a) 与公共平台进行数据交互功能;

b) 与用户端手机进行通讯,记录用户使用信息和问题反馈功能;

c) 网络安全、平台安全自检、远程查询、远程多数设置、远程升级功能。

10.2 时间和日期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控制器应能提供时间和日期。应能以时、分、秒的方式记录时间;应能以年、月、日的方式记录日期。

计时误差与标准时间相比在24h内±5s。

 

 

备注:该规范仅供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业公司安全技术指导参考使用。目前,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尚未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待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出台发布后,执行其相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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