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 岛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区 (市)发展改革局、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人,各
相关单位:
根据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 〈物业服务收费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普通住宅物业
— 1 —服务区域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中的每个
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
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自由组
合,组合后的收费标准为该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服务收费基准
价格。
根据物业服务区域收费面积 (包括住宅和商业用房建筑
面积)规模确定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上限,其中,收费建筑面
积8 万 平 方 米 以 内 (含 8 万 平 方 米),上 浮 幅 度 不 超 过
20%;收费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以内 (含15万平方
米),上浮幅度不超过10%;收费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
上,收费标准不得上浮。
二、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适用于普通住宅物业服
务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
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依据。
三、市区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
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市区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
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下同),胶州市、
平度市、莱西市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 2 —五、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以本次公布的指
导价为基期标准,政策发布实施3年后,市发展改革部门会
同市物业主管部门结合成本调查监审数据、社会承受能力等
因素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综合评估,适时启动价格调
整。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及当年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作为下一次联动的基期标准。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基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 [1+ (调整年上年度城镇私 基 营 期 单 城 位 镇 平 私 均 营 工 单 资 位 - 平 基 均 期 工 城 资 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 ×75%
+ 调整年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
-
基期城镇非私营单位平 基 均 期 工 城 资 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 ×25%)×15%]
六、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1月31日。
附件:1. 青岛市物业服务级别和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2. 青岛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机动车停
放收费指导标准
青 岛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