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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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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西新发改发〔2018〕149号 签发人:赵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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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
关事项的通知
各转供电服务企业:
为严格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的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现将我区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单位是指管理相关电力设备,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的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二、总体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今年以来,我省自5月份以来分四批出台了降价措施,共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每千瓦时7.52分钱。转供电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公平分摊电费,将降价政策于10月底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三、具体要求
(一)据实分摊
各转供电单位应将2018年8月份以来上交国家电网电费总额按照实际抄表电量进行公平分摊,即:电价=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其中:
1、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2、转供电单位因自用电未加装计量装置等原因无法确定电量的,电价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电价加正常损耗确定。
3、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简称“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1.0014元/千瓦时,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每季度分摊一次,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4、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二)同期抄表
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要与供电公司积极对接抄表时间,按照国家电网抄表时间抄各分表电量。
(三)公示结果
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电费明细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四)退还电费
各转供电单位应根据我省电价调整分步退还用户电费,其中:5月、6月收取的电费每千瓦时退还用户0.019元;7月、8月收取的电费每千瓦时退还用户0.0466元;根据实际分摊结果,将8月份以来多收取的电费退还用户。
各转供电服务单位,于10月31日前完成电价调整并公示结果,将附件HYPERLINK "mailto:将附件1通过邮件报送至hd12358@126.com"1HYPERLINK "mailto:将附件1通过邮件报送至hd12358@126.com"通过邮件报送至HYPERLINK "mailto:将附件1通过邮件报送至hd12358@126.com"hd12358@126.com;于11月15日前完成退费工作,将附件2通过邮件报送至hd12358@126.com。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措施。各转供电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及时进行清理整顿。我局将对转供电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到期未按照规定整改的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附附件:1、转供电单位电价调整报表
2、转供电单位退还电费报表
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1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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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转供电单位电价调整报表
转供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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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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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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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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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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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转供电单位退还电费报表
转供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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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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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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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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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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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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