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青价格〔2018〕20号
各区、市物价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进行完善。
一、属于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四、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五、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应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场地使用费指导标准按照最高150元/月收取;临时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临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停车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停车超过2小时的部分,每小时最高不超过2元,每日最高不超过6元。即墨区、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的车位场地使用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八、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记录留存备查。
十、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具体调处机制,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调处机制开展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14日。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暂按《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格[2012]83号)规定执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格〔2012〕83号)、《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13〕60号)等政策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